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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人就新的财务报销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核心提示: 2019年5月,学校出台了《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财务报销的补充规定(试行)》(校发﹝2019﹞73号)。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师生理解新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9年5月,学校出台了《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财务报销的补充规定(试行)》(校发﹝2019﹞73号)。6月21日上午,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联合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召集全校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就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专题业务召开了工作交流会,会上对该制度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宣讲。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师生理解新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相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科技部出台一系列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放管服”。今年4月,教育部下发《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出台了《华中农业大学关于财务报销的补充规定(试行)》,针对经费报销中的繁琐环节,补充了在免、简、放、管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解决“报销繁”的问题。

问:补充规定中的新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免除一些附件提供和审批环节,包括:

第一,无需提供登机牌。报销机票无需提供登机牌,业务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财会人员不定期进行抽查核验。

第二,报销不用附出国审批表、批件、预算表。出国经费报销时,只需提供经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审核后的原始票据及报销清单。原出国人员审批表、任务批件、预算表都不需要,但出国审批时仍需提供。

第三,简化审批程序,原来需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的一些程序进行了减免。使用科研经3费举办的会议,由所在单位审批;学生劳务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临工劳务费通过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发放的,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销;科研助理(含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由项目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批;转拨外协经费时,除第一次办理外,后续拨付,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

二是简化部分劳务费报销手续。主要包括简化学生差旅费补助报销要求。报销学生差旅费时,项目负责人如无特别说明,出差补助执行教师补助标准。以前要求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注明补贴标准,现在不做特别说明,就按教师标准执行。此外,明确专家咨询费标准。专家咨询费支出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无规定标准的,执行如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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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放开部分限制性规定。包括

第一,明确公务舱乘坐要求。二级岗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年龄50周岁(含)以上,使用科研经费因公出国(境),国际航段时间6小时(含)以上的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

第二,合同金额起点调高。向外单位支付委托加工、服务类费用,购买试剂耗材、一般物资等,合同金额起点由2万元调整为5万元(含)以上,应附有效合同;同时,对明细要求更加规范,发票应当注明货物明细或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第三,简化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直接费用中设备费调增的,按照上级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设备费调减和其他科目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报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

四是加强一些财经行为管理。

第一,强化公务卡使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科研经费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报销时应当提供与发票信息一致的银行POS机刷卡记录单或网上银行支付凭据; 购物、服务类发票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未使用公务卡支付的,应当通过学校对公转账支付。

第二,明确相关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需要学院(部)审批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人对科研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加强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文件要求科研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对于信访举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涉嫌违纪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各种情况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问:文件执行中应该注意什么?

答:应该注意三点:一是除了举办会议和公务舱乘坐的政策仅适用于项目编号以“4”和“7”开头的科研项目外,其他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费。二是本规定从印发日起开始执行。三是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反馈,请联系财务部,电话:87282021。

责任编辑: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