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农村土地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中国的重大变革首先从农村开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继开展了土地改革,农村合作化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三次变革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原有的土地制度局限性愈加凸显,“改革”成为当前的必由之路。新的体制创新,新的改革举措,要让农村的发展迸发出活力,让农民的合法权益、财产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让农村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是农村发展的一大阻碍。在城市,市民对住房拥有所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其住房可进入市场自由买卖,成为一种固定资产。而农民对自己耕种的土地没有所有权,这就导致了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要素流动受到了限制。
近几年的强拆,圈地、占地问题,都表明农民的财产权利正受到严重威胁。我国农村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农民对承包的耕地,申请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村委会有管理权,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但在现实操作中,村委会拥有较强的控制权,并且政府有权征用农民的土地,代表农民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农民拥有自主处置土地的权利,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宅基地是集体所有,不能在市场买卖,“小产权”问题一直存在,其价格低于商品房,然而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帮助会存在诸多障碍。
市场经济逐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不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大片土地闲置。一家一户闲散的土地耕种,低效率低收益。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市场需求的扩大,集约高效,大规模的农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将分散的农户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在转包,租赁,入股中,获得收入的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土地的所属是否会发生变化仍是农民心中的顾虑。土地要素难以融入市场,阻碍现代化农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农民,阻碍城市化进程。
城乡二元体制是不平等的,减小贫富差距就要改变城乡在制度上的差别。只有破除了制度上的限制才能使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实现资源的高效率的配置,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切实保护好农民的财产权益,使农民在与政府、企业的谈判中处于主动地位,允许转让出土地的使用权获得收益,可以长期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的房产权可以抵押交易,这样,不改变所有制,但通过放宽权利范围,既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也推动了农村要素的市场化,使农民获得收入的渠道拓宽,实现增产增收,促进三农发展。实现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易,不仅要解除权利上的限制,还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同时在改革中也不能过于放开限制,土地的使用方向仍要控制,要保证耕地的面积,合理规划建设用地,谨防滥用土地。对于改革中产生的新的不平等也要给予大力关注并着力解决,谨防少数人获益,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
土地改革的推进,将会实现“三农”的新发展。
(作者:经济管理学院 刘爽)